平台采购商串货协议
365通讯港串货协议
甲(供应商,下述简称“甲方”)、乙(采购商,下述简称“乙方”)双方为维护365通讯港(河南顺为数据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下述简称“365通讯港”)健康、稳定的发展。本着公平、自愿、诚信、三赢的原则,与365通讯港建立长期良好的合作关系。为更好保障甲乙双方的合理利益,特约定甲乙双方串货义务责任及赔付约定协议,具体协议内容如下:
一、乙方的责任义务
1.1)乙方务必在甲方指定的区域范围内(以行政区域划分为准)开展产品销售业务。
1.2)乙方务必积极执行甲方所要求的市场规范措施,并签订《365通讯港串货协议书》防止串货并认同该串货协议约定内容。
1.3)若乙方发生串货行为,务必在七个工作日内收回销往自己区域外的所有机型,否则甲方将视其为恶意串货行为,按照下述约定追究其相应的违约责任。
1.4)乙方不得擅自变更和涂改机身条码及机身串号,否则甲方视其有恶意串货嫌疑,若将变更和涂改后的产品销往自己区域以外的市场,经甲方查实视其为恶意串货行为,参考恶意串货约定进行追究其违约责任。
1.5)若乙方被串货,乙方应积极安排人员配合甲方共同调查被串货的机型和货源出处,并追究串货方的责任。
1.6)若甲方收到投诉乙方串货通知并提供相应的串货违规或处罚证明,乙方应积极安排人员配合甲方共同调查处理,否则以甲方和被串货方的调查结果将作为仲裁处理的依据。
二、甲方的责任义务
2.1)甲方发往乙方的每个手机商品机身串号需准确录入365通讯港系统以确保机身串号的准确性。若乙方收货时发现所购机型的实际机身串号与实际甲方存档的机身串号不符,需第一时间及时向365通讯港反馈,并通知对应供应商更正,问题严重的由365通讯港工作人员查核认证,一经核实给予相应的警告或处罚。
2.2)若甲方被乙方串货,甲方务必及时通知乙方,乙方需无条件配合甲方调查取证(被串机型、机身串码及数量)。甲方有权追究串货方的责任。
2.3)甲方有权授权被串货方,收购串货的机型及数量,收购串货时务必索取发票或有效购买凭证,差价由甲方统一安排结算。
三、仲裁方式
3.1)乙方串货或被串货,经甲方调查核实后,甲乙双方可自行协商解决,解决办法由双方协定。
3.2)乙方串货或被串货,若乙方据不愿与甲方协商解决的,由甲方按本协议之规定向乙方所在地仲裁委员会仲裁或向乙方所在地法院机关进行起诉。
3.3)若乙方恶意串货,视其自愿放弃任何抗辩权并自愿接受本协议规定的任何处罚。
3.4)365通讯港拥有该协议的最终解释权。
四、串货情节认定及赔付约定标准
4.1 串货情节行为认定:
4.1.1)5台及5台以下的串货行为视其为一般串货行为;
4.1.2)5台以上的串货行为视其为恶意串货行为
4.2 串货处罚约定及赔付:
4.2.1)一般串货行为:乙方需双倍承担由此所引发的一切费用(甲方需提供合理有效的文件证明或票据等)。如因乙方的串货行为导致甲方厂家停货处罚,乙方需向甲方按照串货商品对应的官网零售价五至十倍金额赔付甲方经济损失。若乙方拒不配合,甲方有权按恶意串货约定处理。
4.3恶意串货行为:
4.3.1)乙方需向甲方按照50000元/台补偿甲方经济损失。
4.3.2)乙方需额外五倍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所有开支费用(甲方需提供合理有效的文件证明或票据等)。
4.3.3)乙方恶意串货导致甲方停货造成严重损失的,乙方需向甲方赔付不低于100000元补偿甲方经济损失。
4.3.4)甲方有权要求365通讯港与该采购商(买家)终止一切合同和业务往来。
4.4罚金归甲方支配:
4.4.1)甲方安排支付被串货方收购机器的差价,和处理串货事件人员的各项开支费用(甲方需提供合理有效的文件证明或票据等)。
4.5若乙方串货,累计造成甲方罚金高达20000元以上(含20000元),365通讯港有权终止与乙方的一切合作关系。
以上所有确认后的串货行为,针对以上协议约定内容365通讯港有最终解释权,同时针对以上违约行为的一方,365通讯港保留对违约方的责任追究权利。
五、本协议以电子文档形式呈现,该协议自发布之日起开始生效。乙方如选择在365通讯港平台采购订货,365通讯港平台即默认乙方认同该协议所有内容。如有违反,甲、乙、丙方将根据该协议内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65通讯港
河南顺为数据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2023年4月10日